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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知多少?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6-09

1、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 统一标准

两部门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新华社:

关键词:绿色税制

中国迎来“绿色税制”时代。随着环境保护税首张税票1日在上海开出,中国环境保护税的首个征期正式开启,也标志着这个国家正式迈入“绿色税制”时代。

3、中国财经报: 

关键词:减负

增值税改革送减负与优化税制双重“好礼”。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预计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


1、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 统一标准

两部门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新华社:

关键词:绿色税制

中国迎来“绿色税制”时代。随着环境保护税首张税票1日在上海开出,中国环境保护税的首个征期正式开启,也标志着这个国家正式迈入“绿色税制”时代。

3、中国财经报: 

关键词:减负

增值税改革送减负与优化税制双重“好礼”。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预计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记者 刘颖)

4、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关键词:撤销

关于拟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名单的公示。

经统计,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2018年3月底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共计1882款,拟从《目录》撤销。

5、中国税务报:

关键词:最多跑一次

北京144项涉税业务“最多跑一次”。据了解,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布的“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和证明类5类事项144项业务。其中,国税业务事项82项、地税业务事项62项。(记者董泽斌 冷文娟 实习记者李伟)

6、北京日报:

关键词:一日领票

办税网上约,发票一日领。近日,昌平区国税局推出“一日领票”服务,通过整合10个涉税事项,实行“套餐式”服务,打通了新办企业办税事项全流程,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从申请“套餐”到领取发票可一日完成。(通讯员 王茜 记者 孙云柯)

7、瞭望客户端:

关键词:指向

高质量税收治理指向。政府工作报告对今年的税收改革与政策调整提出了明确的任务,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旨在全面提升税收治理水平,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8、人民日报:

关键词:防风险

防风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必须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记者 李丽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知多少?

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有税前扣除项目,那具体有哪些项目可扣除,扣除标准又是多少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些热点扣除项目~不要错过哦!

一、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四、利息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7〕41号)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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